中光高级中学教代会代表培训记录表
来源:    发稿日期:2023年05月29日

中光高级中学教代会代表培训记录表

主持人

杨晨洁

时间

2017410

地点

三楼会议室

培训主题

工会会员服务卡

培训主要内容

    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持有效工会会员服务卡的会员享有工会组织提供的一份专享基本保障。

 保障期限: 
      
上半年办理和注册的,保障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下半年办理的,保障期限为:上传资料在线办理参保手续后的次日(必须经市职保中心审核成功)至12月31日。 
 
保障内容: 
 
    持有效会员服务卡的会员若投保了A类保障,在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患下列四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①恶性肿瘤;②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③良性脑肿瘤;④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可以获得上海工会组织给予的一次性1万元人民币的保障金;在保障期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意外身故的,可以得到上海工会组织给予的一次性3万元人民币的保障金。

    持有效会员服务卡的会员若投保了B类保障,在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可以获得上海工会组织给予的一次性2万元人民币的保障金;在保障期内发生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可以获得上海工会组织给予的一次性3万元保障金,疾病身故获1万元保障金。 

 保障说明: 
     
持有效工会会员服务卡的会员在保障期内发生大病或意外的,由会员所在工会组织到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统一办理给付,保障金通过上海农商银行直接划拨到工会会员服务卡内,详见《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

 

 

 

 

                                             记录人:沈丽华

 

 

中光高级中学教代会代表培训记录表

主持人

杨晨洁

时间

20171010

地点

三楼会议室

培训主题

工会、教代会的有关基础知识学习

培训主要内容

    根据工会、教代会的有关基础知识,和大家一起学习。希望各代表,在近期内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工作。

1.工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答: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性质的基本特点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    5)工会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学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使职工成为四有劳动者。
      2
.加入工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凡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3
.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会员享有以下六项权利:
      
1)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的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应尽的六项义务是:
      
1)学习政治、文化、科学和技术;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维护社会秩序,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阶级友爱,搞好团结互助;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按月交纳会费。
 
 

 

 

 

 

 

 

                                             记录人:沈丽华

 

中光高级中学教代会代表培训记录表

主持人

杨晨洁

时间

2017128

地点

三楼会议室

培训主题

教代会的有关基础知识学习

培训主要内容

    在座教职工虽然经过选举成为了一名代表,但对很多教代会知识并不是很了解,今天我们学习一下教代会的相关知识。

1.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十六条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五条,也规定了“学校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师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

    2.学校教代会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是怎样的?

    答:早在197810月,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规定:“在党委领导下,定期举行师生员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长的报告,讨论学校有关重大问题,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监督”。1979年,教育工会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的经验,在辽宁、上海部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建立教代会

   3.怎样理解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答: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鉴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教职工代表来自学校各个方面,涵盖了学校各个层次的教职工。

    (2)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在规定范围里行使其各项职权。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方面应当实施、执行。教代会的提案,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落实、处理。

 (3)教代会具有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教代会有诸如会议、提案、表决、培训和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有纵横交错的组织体系,如校、院()级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以及工作机构等。

    (4)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对教代会作了明确规定。原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专门颁布了教代会法规。教代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5)教代会经受了实践检验。学校教代会制度从试点到普及,经过了十多年时间,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教代会这一形式已经为广大教职工和各级领导所认可。

    由此可见,教代会与学校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较,具有更多的优越性,将其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当之无愧。当然,这并不意味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唯一形式。教代会可以和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互补充。

    4.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5.如何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都规定了学校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师在教代会中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教职工代表构成中,教师代表应占全体代表60%以上,二是大会主席团中教师应占多数;三是教代会中心议题,大多数涉及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

    教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主体地位,是与其在学校中的办学和育人主体作用密切相关的。

    6.教代会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教代会的议题、决议或决定的形成,各类候选人的产生等,要充分发动教职工群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决议或决定一经通过,各方面应当执行,任何人或组织不经教代会规定程序,无权擅自修改或否定。

    (2)少数服从多数。教代会的表决或选举,应根据需要或采取举手方式,或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代表、赞成票均须达到法定人数。任何人或组织应当尊重表决或选举结果。

    (3)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上都是平等的,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代表可以就学校工作或教代会工作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任何人不应加以限制;代表应该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活动,各方面起积极带头作用,没有也不应该有特殊代表。

 

 

 

 

 

 

 

 

 

 

 

                                             记录人:沈丽华

 

中光高级中学教代会代表培训记录表

主持人

杨晨洁

时间

201733

地点

三楼会议室

培训主题

教代会的有关基础知识学习

培训主要内容

   今天继续学习教代会的有关基础知识学习。

1.学校教代会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学校教代会条例规定,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简单概括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履行职权是教代会工作的重点。检验教代会工作是否有成效,主要看四项职权落实情况。四项职权应当全面落实,缺一不可。但这不是说,每次大会四项职权都得涉及到。有的职权的履行可能暂时有困难,学校各方面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尽快做到全面落实四项职权。

 2.学校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包括哪些方面?

    答: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如本校的办学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以上方面的问题在决策前,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长工作报告,是指校长对学校一个时期,全面工作的总结和计划。副校长的分管工作报告,可作为校长工作报告的补充。校长向教代会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2.学校的哪些事项教代会有审议通过权?

    答: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草案、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要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3.学校的哪些事项教代会有审议决定权?

    答: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办法,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由教代会审议决定。教代会行使教职工住房分配的决定权,主要通过立规建章来实现。例如,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办法、细则等。具体分房工作则由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分房规章组织实施,教代会依照规章进行监督。

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与审议通过的事项是有区别的。审议通过的事项,要经校长颁布后才能实施;审议决定的事项,则可以直接付诸实施。如果学校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代表的任期是多少?代表常任制的含义是指什么?

    答:按照现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考虑到许多学校教代会与工代会同步召开,而工代会代表的任期规定是35年,教代会代表的任期也以35年为宜。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到一个学校,应当明确规定其教代会代表的任期是几年,比如三年、四年或五年,以避免换届的随意性。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意味着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职,无论教代会是开会还是闭会期间,代表始终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代表实行常任制有利于学校教代会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

    5.代表的基本条件是什么?代表素质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这是当选代表的基本条件。但是,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当具有相当的素质。选举代表时,对代表素质要求,应大力宣传,以便把具有较高素质的教职工选为代表,保证教代会的质量。代表应具备哪些素质呢?大体上有以下几点: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记录人:沈丽华

 

中光高级中学教代会代表培训记录表

主持人

杨晨洁

时间

2017610

地点

三楼会议室

培训主题

就前几次培训总结

培训主要内容

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主要机构,是教职工发扬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形式。为使广大教代会代表能更好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前几次我们学习了工会及教代会的一些基本知识,从教代会制度入手,对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的原因,教代会的职权、任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结合一个个生动的实例进行了阐述,使全体代表进一步深入了解了教代会工作、明确了作为一名教代会代表的职责。希望培训使学校的教工代表进一步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自己肩上所负的职责,为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打下了基础。

 

 

 

 

 

 

 

 

 

 

 

 

 

                                             记录人:沈丽华

 

中光高级中学教代会代表培训记录表

主持人

杨晨洁

时间

20171012

地点

三楼会议室

培训主题

教代会的有关基础知识学习

培训主要内容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答:经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

            (1)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相国家的法律、法规;

            (2)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5)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什么是教代会议题?怎样确定议题?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是列入会议议程,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题目。教代会大会议题的确定,应当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以及教育改革、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每次大会确定的议题不宜过多,可以突出一、两个中心议题。

    教代会大会议题的建议,一般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提出。工会在酝酿大会议题时,应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以及学校党、政领导的意见,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经工会委员会或者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最后在大会预备会上表决通过。

 

什么是教代会提案?

    答: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式,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建议。提案一般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提案内容要实际,要求要具体。提案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教代会提案一经立案,就成为具有效力的议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落实处理、答复反馈。本次大会提案落实处理情况,在下一次大会上由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报告。

            

    30.教代会怎样征集提案?

    答:教代会每次大会的提案,一般在预备会之前开始征集,应当及早做好准备工作。征集提案工作由学校工会或者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具体负责,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进行。征集提案前,最好对代表进行专题培训,明确大会议题、提案工作目的意义和要求,以及提案落实处理的程序等。向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时,应当明确提案的截止日期,并随发提案表。

    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在提案截止期后,应立即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整理、审查和立案,以便在大会召开时,及时报告本次大会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

    31.处理和落实提案的程序有哪些?

    答:工会或者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提案处理工作。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审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一看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二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三看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符合这三点要求,可以视为审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2)立案: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3)落实:大会闭会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会同学校党政工领导,协商决定提案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将提案表一份,送交实施部门,并督促该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做到“三定”,即定计划、定人员、定进度。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要与实施部门保持联系,经常对提案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并为提案的实施创造条件。

    (4)再审: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要调查研究,作出判断。属于应该执行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允许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但这时,要给提案人作出满意解释。

    (5)反馈: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汇报或张榜公布,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总之,提案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记录人: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