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高级中学教职工义务献血制度

为了保证医疗用血需要,保障教工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据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定下列规定:
一.献血基金
1.建立献血基金。在编在岗教职工应当主动根据献血办年度分配名额,以50元/人次计算为献血者捐款。
2.献血基金用于奖励当年义务献血教职工 。
二.献血对象
1.年满20周岁到55周岁的本校教职工。

2.每年献血首先安排无献血史的教职工。(除了由献血办出具报告证明的永久不可以献血者)

3.根据献血办公室的《献血体检参考标准》规定,有不符合献血条件的教职员工,必须由献血办出具书面证明。如暂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必须参加下一次献血体检,排名在先。
4.凡符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的教职员工,按照《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第十六条履行献血义务。体检和
献血当日,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献血者,须经领导同意,改日重新安排体检和献血,履行义务。
三.献血奖励
1.按规定履行献血义务的教工凭《献血证》用血。
2.义务献血享受十天公假,如遇节假日未修满的,可折算成调休。(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3.从献血基金中给予义务献血者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营养费:1000元

(2)旅游疗养费:补贴500元或参加次年教育工会的疗休养(二选一)

(3)调休:120元/天

(4)本次献血是完成学校义务献血指标第2次者,奖励500元。
本次献血是完成学校义务献血指标第3次者,奖励1000元。
本次献血是完成学校义务献血指标第4次者,奖励1500元。

(以此类推)

4.实行历年献血者慰问(福利费中支出,该项慰问金额随福利费增长的比例而增长)
为本校献血1次教职工,每年200元,

为本校献血2次教职工,每年300元,

为本校献血3次教职工,每年400元,

(以此类推)

5.在外校有献血史的教职工,而在本校没有献过血,只要能为本校献血一次,就可以按实际献血次数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慰问。在外校有献血史,但未在本校献过血的教职工,则不享受上述的奖励和慰问。
四.关于不履行献血义务的处理
     自觉参加义务献血是教师师德的体现,对于拒绝参加献血体检、在献血体检中有作假行为或体检合格但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教职工,依据《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由学校校务会讨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在评优评先、晋级评聘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当年的师德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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