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高级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目的: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规范本校的财务会计核算,加强财务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办学绩效,特制订本制度。

(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海市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上海市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

    (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执行:学校领导人、财务负责人、财会人员。与学校各项财务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遵守各项经济法规,按本制度开展各项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接受法定单位检查与监督。

(四)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办事;

    2、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在进行学校各项改革中,必须保证各项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

    3、保证学校财力集中,提高调控能力,在规划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时必须考虑学校财力的承受范围,量入为出,做到收支平衡。

(五)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依法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2、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勤俭办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5、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中光高级中学财务预算管理

(一)学校财务预算是指根据教育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的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二)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政局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三)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学校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学校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教育局、财政局核定。

(五)学校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学校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二)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三)学校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二)学校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2、专款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4、 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三)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四)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教委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市、财政局、教育局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局、教育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局、教育局的检查、验收。

(五)学校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六)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局、教育局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一)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二)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专用基金包括:

     1、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2、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政局、教育局确定。

第七章 财务监督

(一)学校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1、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2、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3、加强对学校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二) 学校财务室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学校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学校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学校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学校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一)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二)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办公用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四)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上级文件的统一标准设置。

(五)固定资产采购由学院固定资产采购小组统一采购。

(六)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上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国资委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八)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九章 负债管理

(一)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二)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学校的清算

(一) 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二) 学校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二)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收支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学校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制度由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并不断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光高级中学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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