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嘉定区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附件一

嘉定区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维护

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促进教职工和学校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和中专、成职校、其他教育单位以及民办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幼儿园、民办随迁子女小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学校,应当建立和实行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七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学校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四)审查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审查监督教代会通过的重要事项以及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监督或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社会活动和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选举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年级组、教研组、部室(或工会小组)等为选举单位(或选区)。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代表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他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人数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选为代表,其代表名额分配到相应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按规定程序撤免本选举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委员会)对当选代表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审查通过后代表名单应当公布。

教代会代表组成若干代表组,组长由所在组的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届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校内有关人员或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特邀或列席代表的总数不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撤免的情形与补选:

(一)在任期内调离、退休、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三)严重失职失去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的;

(四)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违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严重处罚处分的;

(五)本人提出辞去教职工代表的。

教代会代表因上述情形被撤免,造成代表缺额的,由原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补选情况。

补选产生的教职工代表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七)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一届任期内应有1—2个关于学校管理与发展、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提案。

凡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的学校,倡导广大教职工就学校管理与发展、教师的专业成长以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教代会的职权、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校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以及教代会知识等;

(二)培训的形式:集中培训与网上培训相结合,专题讲座与经验交流相结合,个案剖析与问题咨询相结合;

(三)培训的时间:每年度至少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培训情况列入对组织者和参与者的考核范围。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名额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教职工总数不足50 人的,全体教职工参加;

(二)教职工总数在50 人~100 人的,代表名额不少于30人;

(三)教职工总数在101 人~200 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25 %~30 %(且不少于30人);

(四)教职工总数在201 人~500 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20%~25 %(且不少于50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制度,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期满应当按时换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学校与工会须协商一致,学校应当将延期换届的理由和延期时间告知全体教职工,工会将延期换届情况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常任主席团。成员由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学校其他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当占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

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在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教代会代表小组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承担教代会相关工作。规模较小的学校也可以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小组。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工会提名,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长由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工会提名,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小组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常务副组长,工会委员会委员和若干教师代表组成。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每次教代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出,经与学校党政协商一致后确定,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代表讨论。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下列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一)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二)事关教职工福利待遇的制度、方案;

教职工职务聘任方案;

(三)学校岗位设置方案;

(四)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各种考核、奖惩办法;

(五)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

上级部门规定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事项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任何人应当尊重表决结果,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征集提案。每学年的提案征集活动不少于一次。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当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提前召开教代会或者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首次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代会换届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报告。

教代会闭会后,工会应在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会议的情况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免、补选;提出会议议题、议程;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和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同意;征集和整理提案;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安排代表讨论,汇总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组织代表小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和临时教代会;

(四)负责教代会代表的管理、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设立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的学校,筹备工作小组承担本条有关工作职责。

第四十条  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嘉定区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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